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第55條規定:
(一)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
(2)增加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需要接受對虛假宣傳行為的處罰
(一)經營者(廣告主)的法律責任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淘寶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廣告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廣告經營者的法律責任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廣告經營者明知或者應知為代理,設計、制作、發布虛假廣告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依法處以罰款。
廣告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罰款,是指廣告費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停止其廣告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 連帶責任根據《廣告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廣告主發布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損害其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承擔全部民事責任。
本質是什么?
虛假宣傳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準則,是嚴重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市場監管總局、發展改革委、工信部、公安部、商務部、海關總署、網信辦、郵政局等八部門將聯合開展2018年網絡市場監管專項行動(網絡利劍行動),重點打擊網絡侵權假冒、刷信、虛假宣傳、虛假違法廣告等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