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名,組織、領導傳銷活動,要求參加者通過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取得加入資格,按照一定順序形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數量作為報酬或者回扣的依據, 引誘、脅迫參與者繼續發展傳銷活動,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重點介紹判斷傳銷的幾個關鍵標準:收入門費、等級制度、團隊報酬(拉人頭)、騙取財物。
我們來看看微信業務的定義:微信業務是基于移動互聯網空,以社交軟件為工具,以人為中心,以社交為紐帶的新型業務。獨特的底層邏輯:社交。
微信的社交營銷本質上是自建銷售平臺(流量池),與這些群友沒有社交關系,與我們日常理解的微信商業邏輯不同,就不一起討論了。
微信業務的社交導向好處多多,但也帶來了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社交范圍有限。你說幾萬個微信好友?那能叫社交嗎?如果真的能形成社交群,人數最多也就1000多,否則也只是粉絲而已。
能在這么小的流量上開展的業務,利潤肯定非常高,單個客戶收入也非常高。如果你用微信商業的邏輯賣家用日化,每年有1000個朋友給你買一個1000元(可以稱之為神),收入只有10萬,就支撐了3萬的毛利。這點收入肯定會餓死。
所以微信業務必須向兩個方向發展:高利潤,比如賣10萬,就賺6萬?;蛘咭粋€高客戶單的收入,每個客戶賣給他一個億。
說到高利潤,如果你比其他渠道貴,再好的朋友也沒理由買你的。所以,適合銷售的往往是一些正常渠道不多見或者水比較深的商品。最常見的就是化妝品,幾個面膜賣幾十上百是普遍現象。
如果往這個方向走得遠,就有可能陷入“騙取財物”的陷阱。
每個顧客都必須獲得高收入。一個是商品價值非常大。但是對價值大的東西需求一定很少。所以,這是個死胡同。其他只有一種,每個顧客都買很多。一般情況下,這也是死路一條,每個人的消費需求都是有限的,很難滿足理想的需求。
所以往這個方向走就會進入一個岔路口:一個客戶會承接很多人的需求,讓一個好朋友買給他的親戚朋友。換一種說法,會變成發展下線。
這個時候,為了適應這個方向,等級制度和團隊薪酬就變得必要了,否則在人的惰性下,如何激勵人努力賣貨。
再加上微信業務的超低門檻,也是需要囤貨的,不然會有人帶進來,一頓硬睡之后就不干了。囤貨的話,至少可以羈絆一段時間。囤貨,稍微換個口味,變相成了進場費。這樣傳銷的四個標準都會靠邊站,會不會變成傳銷,完全取決于人的理智能否戰勝欲望,及時從懸崖邊拉回來。
但是,如果我們縱觀微信業務中的所有活動,可以看到,他們都是瘋狂的打了雞血,欲望膨脹,理智缺失,離傳銷越來越近。下一篇:微商教母張... 微商教母張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