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杜宜蘭
近日,張庭和林瑞陽的公司上海達爾威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達爾威”)涉嫌傳銷被查,備受關注。公開資料顯示,石家莊市裕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今年6月對達爾威涉嫌傳銷進行立案調查,案件正在進一步調查中。
Darway成立于2013年,是一家社交電商公司,擁有TST(TIN'SECRET)品牌,專注于化妝品和護膚品。據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官微“綠色青浦”消息,2019年,達維在上海市青浦區百強優秀企業名單中排名第三。
隨著輿論的不斷發酵,張瑞陽夫婦所擁有的公司是否構成傳銷存在爭議,真相還有待相關部門進一步調查。依托張庭在娛樂圈的資源,TST獲得了林志玲、洪濤、曹格、明道等眾多明星的站臺,洪濤也是達爾威的股東。如果達爾維涉嫌傳銷被證實,上述明星是否承擔連帶責任?
目前,本案的核心在于其商業模式的界定。
從商業模式來看,主要有商業營銷、直銷和傳銷。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常規的商業營銷和直銷都是合法的,但直銷有嚴格的法律限制;而傳銷是違法行為。
那么,上海達爾威的商業模式和行為是怎樣的呢?
“沒條件,不用交錢,不用囤貨,免費開會員卡。”江蘇一家TST代理商告訴《中國新聞周刊》,以前叫代理商,現在叫會員。會員分為藍卡和紅牌。藍卡會員享受85折優惠,每月返還12%-32%的傭金。紅卡不僅可以享受藍卡的所有福利,還可以發展新會員。
對此,上海申倫律師事務所律師夏海龍對《中國新聞周刊》分析。“根據現有信息,TST藍卡銷售模式本質上與普通會員營銷體系相同,不涉及傳銷風險。然而,在TST紅牌模式下,成員的部分工資與團隊的銷售業績直接掛鉤。這種薪酬結構必然會促使成員積極發展下線或者積極囤貨,所以具有《MLM禁止條例》第七條所說的傳銷特征。”
根據《禁止MLM條例》第七條的規定,傳銷行為包括:組織者或者經營者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并以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為基礎計算并向被發展人員支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牟取非法利益;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繳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繳納費用。,從而取得加入資格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謀取非法利益;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線上線下關系,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基礎計算并支付線上獎勵,謀取非法利益。
對于上述規定,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律師孫榮達告訴《中國新聞周刊》,只要有“進場費”、“拉人頭”、“組建層級團隊的報酬”,就可以認定為涉嫌傳銷,其中“進場費”、“拉人頭”屬于欺詐性傳銷,“組建層級團隊的報酬”屬于經營性傳銷。
夏海龍認為,常規商業營銷的目的是促進商品本身的銷售,無論是通過提供返利鼓勵用戶分享產品鏈接,還是拉新返現。不存在通過“道具貨”牟取暴利,也不存在要求參與者層層發展下線的機制。這兩點與正常的營銷和傳銷有著本質的區別。
夏海龍認為,需要查明TST組織是否存在上線要求下線繼續發展下線、變相上線要求下線繳納入門費等行為,才能最終確定紅牌模式是否屬于傳銷。
事實上,隨著社交電商的發展,尤其是微信業務的興起,打著“新模式、新業態”幌子的新型傳銷層出不窮,難以界定。
“社交電商往往銷售鏈條較長,因此在經營資質、產品質量、售后保障、支付安全等諸多方面都存在很大隱患。還有很多人打著社交電商的名義搞傳銷等違法活動。”夏海龍表示,如果不違反禁止MLM的規定,很多微信業務的銷售模式都類似于直銷。
那么,直銷的模式是什么?直銷和傳銷有什么區別?
根據我國《直銷管理條例》規定,所謂直銷,是指直銷企業招募直銷員,由直銷員在固定的經營場所之外,直接向最終消費者銷售產品。
從概念上講,傳銷有兩種基本形式。一種是沒有商品,靠“吸引人”和“交進場費”來盈利。以前很多依靠暴力或者精神脅迫的傳銷盈利,但是隨著國家相關部門的打擊,這種模式已經逐漸少見了;第二種是有商品,但商品只是牟取暴利的“道具商品”,有一種機制要求參與者層層發展下線。
目前很容易混淆傳銷和直銷的區別,主要是在商品的情況下,如何界定。
夏海龍表示,《直銷管理條例》對直銷企業和直銷員都有明確規定。從事直銷活動的企業必須取得國務院市級商務主管部門頒發的直銷經營許可證,不符合相關要求的企業不能開展直銷活動。
根據商務部的信息,中國目前有89家直銷企業,其中內資企業57家,外資企業32家,包括安利、完美、玫琳凱、康寶萊、東阿阿膠、隆力奇等。達爾維不在名單上。
夏海龍表示,直銷員直接代理企業從事銷售活動是合法的,但傳銷一般有明顯的發展下線的機制,而不是以銷售商品為目的。
孫榮達認為,TST的代理模式是否構成傳銷,目前還很難下結論。“現在還在調查階段,我們還不知道全部真相。”
但他同時指出,TST的這種模式涉嫌經營傳銷,風險體現在兩個方面:對于會員來說,會逐漸被迫發展下線,以賣貨作為獲得報酬的條件;對于消費者來說,由于運營型傳銷并不太注重產品的質量,消費者在付出大量金錢后很可能無法滿足自身的消費需求。
如今,隨著張庭和林瑞陽的公司涉嫌傳銷被查的曝光,為TST宣傳和站臺的明星們可能要承擔什么責任?
TST成立至今,憑借創始人張庭的明星光環和張庭的娛樂資源,在微商圈紅極一時。林志玲、洪濤、劉濤、趙薇、張茵、明道等眾多明星都曾在平臺上代言或宣傳過TST。
此外,作為張庭最好的朋友,洪濤不僅經常出現在張庭支持各種活動,而且是達維的股東。
據天眼查、企業查查等第三方平臺顯示,截至12月30日,洪濤共持有達威約6.64%的股權,其中直接持有1.93%,通過北京嘴淘服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嘴淘”)間接持有4.7%。大多數陶然成立于2004年,是一家由洪濤持有100%股份的公司。
北京東元律師事務所律師孔磊告訴《中國新聞周刊》,我國《刑法》第224條規定,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與者通過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取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形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的依據,引誘、脅迫參與者繼續發展他人參與,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孔磊認為,張庭和林瑞陽如果被認定刑事立案,可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我國《廣告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有關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對消費者造成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發布者、代言人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前款規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對消費者造成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發布者、代言人明知或者應知廣告是虛假的,仍設計、制作、代理、發布、作推薦、證明的,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在孔磊看來,如果上述代言人明知或應知達爾威涉嫌傳銷,仍站在平臺上,應當承擔民事侵權連帶責任。嚴重的話可能涉及刑事共同犯罪。如果商品關系到消費者的生命健康,無論其是否知道傳銷,都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孫榮達認為,“洪濤是達威的股東,她認為產品平臺屬于參與公司的日常經營活動,不可能不為公司業務提供便利。至于其他明星的平臺行為,不像直接代言,概念比較模糊。即使有很多張庭、林瑞陽和這些明星在一起跳舞的宣傳,也很難定性這些行為對產品銷售的幫助。”
孫榮達指出,對于企業來說,明星代言是一把雙刃劍,可以有效擴大品牌影響力,增加產品銷量,但如果明星有負面新聞,也會傷害企業的品牌和產品。因此,企業在與明星簽訂代言合同時,可以依據民法典在合同中設定合同解除條款和違約責任。明星擔任企業品牌代言人期間,不得從事一切引起負面事件的行為,否則企業有權立即解除代言合同,并要求明星承擔一切損失。
此外,他認為,對于明星來說,為企業代言是擴大知名度、增加收入的一種方式,但明星為企業代言需要謹慎,代言前需要對企業和產品有充分的了解,否則一旦企業涉嫌犯罪,產品侵犯消費者的人身權和財產權,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星要承擔連帶責任;明星更需要自律,不要在代言期間做違法犯罪的事情,否則會影響企業和產品在社會上的正面形象。
對于消費者來說,要練就一雙明察秋毫的眼睛,不要被明星代言沖昏頭腦,注重企業信譽和產品質量,理性消費,避免上當受騙。同時,當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時,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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