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
幾乎每個人的朋友圈都有幾個微信生意,從賣口罩衣服到賣食品保健品。就算刪了,也會有人加入這一行,所以會一個接一個的去。但從2019年1月1日起,隨著我國電子商務法的正式實施,這一現象有望得到極大改善。
很多人可能會疑惑,微信業務是電子商務嗎?這個規律能適用于微信業務嗎?答案是肯定的。
根據《電子商務法》第九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和通過自建網站等網絡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簡單來說,只要是通過網絡運營進行的活動,都在這個法律的管轄范圍之內。淘寶、天貓、JD.COM,當然都是電子商務。同時,近年來通過微信、微博、直播平臺交易的也是電商。如果說前者是傳統電商,后者是新興電商,但不管是舊的還是新的,都在電子商務法的管轄范圍內。
在這些形式中,微信業務發展最為迅猛。據統計,微信業務已經成為移動電子商務的主要形式之一。但也應看到,與蓬勃發展大相徑庭的是,微信業務因缺乏實體店、營業執照、信用擔保、第三方交易平臺而出現諸多問題。
首先,微信業務產品質量堪憂。微信生意里的東西往往良莠不齊。更重要的是,一些消費者在微信商家購買假貨進行索賠時,被微信商家拉黑,投訴無門。其次,微信業務造假現象嚴重。更重要的是,微信業務往往是網絡傳銷的重災區。微信業務利用熟人、朋友進行傳銷,隱蔽性、欺騙性強。而且借助現代科技,微商傳銷有了前所未有的開放性和更大的時間空飛躍性。因此,它們傳播速度快,涉及面廣,涉及人數多,社會影響大。
其實對于很多人來說,微信業務對自己的影響最大。欺騙和欺騙親朋好友,賺了錢,卻損失了自己的信用和形象,本質上就是廉價地實現自己的信用和形象。很多人可能覺得自己就是普通人,信用和形象一文不值。然而,其實很多人的信用遠比賣那些口罩有價值。
需要注意的是,雖然有法律,但微信業務的正常監管并不容易,法律的執行需要不斷探索。
微信業務難以管理的本質原因在于,它既是商業行為,又是用戶的私人行為,監管難以進入私人領域。所以微信業務極其隱蔽,缺乏監管的抓手,導致無法建立交易的信用體系。我們知道,淘寶能夠成長的時候,就是在中國貧瘠的信用上,建立了信用機制和貨幣中介機制。對微信業務進行常態化監管的一種可能方式是,利用大數據和人工智能識別用戶的行為和當期支付,在投訴的基礎上對微信業務進行信用標注,從而建立信用體系。只有“打蛇打七寸”,監管才能到位,消費者才能放心購買,移動電商才能繼續沿著健康正確的道路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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