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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布局的九宮格產品圖片,雞湯味的廣告語,一天幾個甚至幾十個,幾乎每個人的微信朋友圈都有類似的畫風。沒錯,這就是微信商業,一個在十億微信用戶中搶商機的群體。
不需要營業執照,不需要交稅,潛在消費者容易發展...極低的入行門檻,再加上圈內創富神話的反復洗腦,一波又一波的人抵擋不住與日常寶貝自拍的誘惑,紛紛換成面膜、口紅、海外代購信息。
然而,在即將到來的2019年1月1日,微信業務可能面臨一個生死抉擇,是深入該領域,還是茫然離場。
經過五次修改和審議,2018年8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全球首部電子商務法(以下簡稱電子商務法)。這部將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正式結束了中國電子商務野蠻生長的時代。
作為在法律修訂過程中提出大量意見和建議的行業代表,阿里巴巴和JD.COM等電子商務巨頭可能已經為新法律做好了準備。《電子商務法》雖然只有89條,但有一章20條專門規定了電子商務平臺的義務,包括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資質進行審核,平臺內經營者的納稅信息報送。同時,還伴隨著高達200萬元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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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像熱帶雨林的暴雨對大象和螞蟻的意義不同,電商法對電商巨頭和微信業務的影響是一樣的。
“如果查得嚴,我還要辦理營業執照和衛生許可證,每個月還要交稅。明年肯定不行了。”朋友小Z跟我抱怨。作為朋友圈知名的進口奶粉代購,小Z的投訴代表了絕大多數微信商家對電商法的擔憂。
根據《電子商務法》的定義,“通過其他網絡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人”屬于“電子商務經營者”。毫無疑問,微信業務也是贏家。
事實上,微信業務人員對其是否屬于電子商務經營者心知肚明,不需要通過法律來整頓名稱。但是,有了合法的名稱,就要有合法的義務。
《電子商務法》第十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登記市場主體。”
第十一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第十二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需要依法取得相關行政許可的,應當依法取得行政許可。”
三條規則,對于習慣了自由的微信業務人員來說,無異于“破三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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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瑞咨詢發布的《2017中國微信業務行業研究報告》顯示,2016年,微信業務交易規模已經達到3287.7億元,2019年,這一數字有望達到1萬億元。
面對這樣的市場蛋糕,讓微信業務離開市場無異于勸阻螞蟻進入蜜罐。
所以微信業務人員要多想想,在新法生效之前,如何把自己的游擊隊身份轉化為合法合規的正規軍。
很多微信商家認為微信業務具有分散、隱蔽的“優勢”,微信只是一個社交平臺,不具備淘寶、JD.COM等電商平臺特有的監管力。所以,對于微商來說,電商法可能只是一個名義上的橡皮圖章。
不可否認有一定的這種僥幸的可能性。但可以預見的是,明年《電子商務法》正式實施后,微信商業的行業必然會迎來一個前所未有的強監管時代。更何況,為微信業務人士提供平臺的老板馬也多次在公開場合表態,包括人大的媒體溝通會,騰訊會從技術上加強對微信業務的監管。此次電商法賦予電商平臺公司對平臺內經營者的監管權,無疑是千呼萬喚始出來的利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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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專業律師看來,微信業務在“合規”轉型的過程中,除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等顯而易見的基礎操作外,更應該關注刑事合規。
畢竟翻看電商法,對一般電商經營者最嚴重的處罰也不過是50萬元罰款。商人明白一個道理:凡是能用錢解決的問題,不一定是問題。
但微信業務可能涉及的犯罪風險比罰款嚴重得多。
根據銷售的商品類型,微信業務如果銷售的商品屬于煙草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的,可能涉嫌[非法經營罪]。最高可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從銷售模式來看,如果微信業務通過發展多級分銷商來發展業務,可能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 ,最高可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從成為納稅人后的行為來看,微信業務如果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稅務登記后不申報,可能涉嫌[偷稅],最高可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從購買商品的方式來看,微信商家如果繼續采取傳統的海外購買人肉的方式來節省成本,且不走申報渠道,則可能涉嫌[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而其最高刑罰是十年以上。
所以,在電子商務法合規轉型之前,微信業務人員有必要全面梳理自己過去和現在的業務,然后確定自己未來的經營方式和方向。畢竟自由比搬運貨物更有價值。
在這個“電商即無商”的時代,懂電商的職業刑事律師必將走上舞臺中央,成為微信商家乃至電商巨頭最想要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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