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篇研究目前師生關系的新聞文章,分析了個別師生關系甚至家校關系變得功利化、冷漠化的表現,提出了很多問題,其中一個問題需要研究,就是老師能不能做微信生意。(趙巖都市報今日14版報道)
幾乎所有的家長都反對老師能不能做微信生意。老師不應該是微信生意。做微信生意有個特點,就是要隨時和客戶保持聯系,回答他們的問題,特別費時間,費精力,費心思。如果一個老師在教學的時候一直收發微信,會對教學產生什么影響?即使是工作之余花時間做微信業務,也會牽扯大量精力,影響備課。
另外,如果父母成為微信群里的經營對象,會不會出現權力尋租?老師以購買商品的多少作為判斷師生關系的標準。有些家長和孩子為了和老師走得更近,買得更多。那些買的少的家長和孩子會受到冷遇嗎?那么,師生關系不就是一種“交易型關系”嗎?
但問題是,關于老師是否可以做微信生意,法律法規并沒有明確的說法,甚至教育主管部門也沒有明確的禁止。我們找不到這些信息。今年全國兩會期間,教育部部長陳寶生要求“教師要完全按照教學大綱講課,絕不允許不講課就講課,甚至鼓勵和引導學生參加培訓”,但部長并沒有禁止教師做微信業務的發言。
正是由于缺乏明確的規定,媒體在討論教師不應做微信生意時引用了這樣一個依據:中央紀委《關于禁止公職人員從事營利性活動的相關規定及解釋》附件認為,教師也是公職人員,《解釋》對公職人員能否利用互聯網開淘寶店、微店賣東西的問題給予了否定的回答。當然,按照中紀委的規定來要求老師是可以的,但我總覺得還是明確禁止老師做微信業務的要求好,而不是靠“推論”。
輿論在討論中還舉了一個例子:全國各省市都明令禁止教師買賣微信業務。2017年,福建省晉江市教育局下發通知,要求違規從事微信業務等營利性活動的教職工及時糾正整改,不整改的將被查處。顯然,福建省的例子畢竟不具有普遍的權威意義,更多的省市也沒有明令禁止。我們做什么呢所以還是應該由教育部來做。
教育部規定教師不準辦補習班,不準搞有償家教,不準收紅包,但沒有規定不準做微信生意。當然,微信業務是新生事物,過去的禁令沒有涉及也無可厚非。但是現在微信業務已經非常普及了,老師的微信業務對教育的影響也經過了實踐的檢驗。法律法規應該跟上形勢的發展,而不是過分滯后。
(趙巖都市報尹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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