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法》的頒布給游離于監管之外的個人賣家帶來了不小的壓力,《關于做好電子商務經營者登記工作的意見》的出臺,加速了無門檻、無實體、無證照開網店模式的退出。
12月3日,市場監管總局公布了《關于做好電子商務經營者登記工作的意見》。有四個關鍵點:1。鼓勵電子商務,為依法登記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提供便利。2.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登記市場主體。3.允許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的電子商務經營者將其網絡經營場所登記為經營場所。4.電商平臺的權責更加明確。事實上,今年8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電子商務法》已經對電子商務經營者和電子商務平臺涉及的諸多熱點問題進行了明確規定。此次發布的意見,多位電子商務領域的分析人士表示,意見其實是電子商務法實施前的進一步規范。
意見的重點是進一步細化了電子商務經營者登記為市場主體的要求,對電子商務經營者的責任范圍和經營權利進行了詳細規定。與此直接相關的,大概就是電商平臺上逐年成長起來的數百萬個人賣家,以及近年來從微信生態中衍生出來的微信事業群。
個人賣家和微信業務是電商群體中不可忽視的一股力量。而且隨著各大購物節的興起,再加上缺乏明確的法律來規范這部分群體,這部分群體一直處于野蠻生長的狀態。一旦平臺在管理上監管不力,將導致消費者維權困難。
隨著電商行業的發展和期間暴露出的各種問題,2013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啟動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的立法進程。經過近五年的審議,今年8月31日,《電子商務法》終于出臺了,盡管我們喊了一千遍、催了一千遍,她才開始向我們走來,屆時它可能會在很多方面做出詳細的規定。市場監管總局出臺的意見也是對《電子商務法》的進一步細化,是《電子商務法》第十條要求的詳細規范。當時有分析認為,對電商經營者的要求相對寬松,但后續細則會對單個經營者提出更細化的要求。總的來說,這個意見有兩層意思:一是便于操作;二是便于管理。
從電子商務法到《意見》提到的規范范圍,個體商戶和微信商家是最直接受影響的主體。不僅是過去門檻低的淘寶賣家,直播、朋友圈等形式的銷售模式也被納入電商監管范圍。微信業務,脫離監管的野蠻生長模式結束,開始進入規范精細化運營時代。
隨著國家對電子商務的嚴格管理,對個體工商戶和微信業務最直接的影響就是運營成本的增加。
不僅是工商登記的費用,電子商務法第十一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履行納稅義務,依法享受稅收優惠”,明確了個體商戶和微信商家也有納稅義務。個體工商戶和微信業務不僅增加了工商注冊的成本,還需要依法納稅。運營成本增加的直接后果很可能是商品價格、銷量、流量的下降。如果商家減少廣告投入,類似JD.COM、淘寶、拼多多的電子商品臺收入也會下降。意見的出臺,對于優化電子商務環境,促進電子商務的規范運作和信用體系建設,還是大有裨益的。對于消費者來說,最直接的就是自己的網購權益得到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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