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只有十幾到幾十元的消毒劑,經過重新包裝后在微信商業平臺上銷售,宣稱產品對鼻炎、痔瘡等一些慢性病有效。價格漲到幾百元,利潤十幾倍,作案時銷售金額達到上千萬元...
3月29日上午,眾所周知的蘇州“微信生意涉及銷售假藥案”在蘇州相城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主犯嚴某來因犯生產、銷售假藥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并處罰金2800萬元。其他涉案人員也被判處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本報記者(www.thepaper.cn)注意到,涉案人員是否觸犯刑法,所售產品是否應認定為“毒品”,一直是本案爭議的焦點。顏某來的辯護律師曾澤東和徐鑫告訴該報,顏某來不服判決,將提起上訴。
花錢買百度競價排名做營銷
本報獲得的該案判決書顯示,閆,1989年出生,山東鄆城人,中學文化。他先后創辦了兩家公司。
本報從蘇州相城區檢察院獲悉,閆某成立了微信業務團隊,瞄準痔瘡、鼻炎、狐臭等慢性病市場。法院經審理查明,閆某來在公司不僅是經理,還負責尋找相關產品,聯系廠家,然后采購成品,安排人貼上自己的牌子再對外銷售。
據閆等人供述,閆某招聘員工,上崗前都會做崗前培訓。主要內容包括計費流程、客戶售后處理和發貨流程。其中客服是整個公司的主力軍,新員工要經過打字速度、軟件和微信微信官方賬號使用、客戶接待和聊天等方面的培訓。
據一名客服主管供述,根據銷售的產品,客服分為狐臭組、鼻炎組、痔瘡組等多個組,每個組都配有一名主管,“實行三班倒操作”。
顏的公司還有一個專門的廣告推廣職位。根據閆某來的供述及相關證人證言,閆某聯系百度、萬能鑰匙等網站參與競價排名,并聘請紀某聰作為營銷專員,提高產品的“知名度”。客戶搜索“鼻炎”“痔瘡”等關鍵詞,其產品會排在第一頁。這筆費用每月達20多萬元。
根據判決書披露的信息,客戶通過網絡添加微信號,自稱“李老師”、“劉老師”的微信頭像均為穿著白大褂的人。這些人按照準備好的“演講腳本”詢問客戶病情,然后直接把話題引到產品上。如果客戶表現出猶豫,劇本會要求進入“放大痛苦”階段,甚至聲稱“根治”狐臭等疾病。
值得一提的是,劇本要求不能出現“藥、治療、錢”等字眼。“所有產品進價都在20元左右,價格自己定。兩盒600元,四盒1200多元……”顏說。
微信商家銷售的消毒劑,暗示“療效”。它們能算是“毒品”嗎?
據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閆偉來等人于2016年至2017年4月間,在無錫、蘇州等地租用辦公場所,貼牌、發貨倉庫,并招募人員,以代購原料、貼牌、代加工等方式,生產“鼻凈通中藥鼻炎液”、“善春堂根鼻治痔瘡精油”、“善春堂牌”。警方尚未銷售的假藥金額為758萬元。
根據蘇州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檢驗,上述四種產品應按“假藥”處理。
后薌城區檢察院追加起訴,在涉案假藥中添加草本護臭散、膚潤潔皮膚抗菌軟膏、清咽茶,指控閆某來等人銷售“非藥品冒充藥品”,銷售金額共計256萬余元。同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閆某來的辯護律師認為,閆某未來的推銷行為最多涉及夸大宣傳和行政處罰,不能動用刑法堅持無罪釋放。
控辯雙方就閆某來等人是否觸犯刑法、銷售的產品是否為“毒品”進行了辯論。
據閆某來的辯護律師曾澤東、徐鑫介紹,閆某來團隊銷售的產品都是正規廠家生產的,都是合法的消毒產品。在產品銷售過程中,不存在“藥品”、“治療”等字眼,不存在銷售假藥的主觀故意,假藥必須冒充特定藥品。因此,閆某來等人賣的不是毒品,而是“消毒產品”。因此不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
根據起訴意見中的表述,涉案藥品在宣傳中直接或間接提到“用于預防、治療、診斷人體疾病”,可以調節人的生理功能,規定“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以善春堂系列產品中的皮膚抑菌液為例。除了主要成分“薰衣草、肉桂、麥胚”外,還標明“適用人群”,即“用于各種痔瘡、肛裂、肛周濕疹等。”。
薌城區檢察院表示,閆某來等人銷售的產品,本質上是假藥銷售。根據《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藥品中含有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的,以非藥品冒充藥品的,或者以其他藥品冒充藥品的,應當認定為“假藥”。因此,閆某來的行為屬于“以藥品冒充非藥品”,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
最終,法院認定其中4款產品為“假藥”。檢方追加起訴的“本草護臭散”、“膚潤潔皮膚抗菌膏”、“清咽茶”未被認定為“假藥”。
法院認為,閆某來等4人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其行為均已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其他6人銷售假藥,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藥罪。公訴機關支持指控。
根據蘇州相城區法院的判決,主犯嚴某來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并處罰金2800萬元。從犯嚴某瑞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18萬元。其他涉案人員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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