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陽君在查詢DHV微信生意的信息時,發現了一些有趣的事情。今天,我想和你聊聊。
公開資料顯示,DHV-II是廣州諾維爾國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DHV微信商”)旗下品牌,DHV-II品牌創始人為張馨月(月亮姐姐)。企業調查資料顯示,DHV微信商務成立于2018年7月24日,注冊資本1000萬元,實收資本0元,法定代表人為鄧。公司由實際控制人張馨月全資擁有。2020年4月15日,法定代表人由變更為鄧。
在《DHV微信商業》第三期中,青陽君提到,張馨月是廣州優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優研公司”)的CEO,有媒體報道稱張馨月是董事長,但在工商注冊材料中,張馨月與優研公司并無關聯。
值得注意的是,優研公司與數十家代理商存在合同糾紛。從判決書內容來看,案例基本相似。幾乎都是以代理商未能按照醫采網名人經紀合同或授權系統協議的約定在直播平臺銷售其他公司產品為由,要求代理商支付20萬元至10萬元不等的違約金、律師費(約1.2萬元)及訴訟費。
雖然這些案例基本都是以代理商的失敗而告終,但青陽君覺得這些案例對很多微信業務的代理商,尤其是對那些炒作“帶貨直播”、“流量轉化”的微信業務品牌代理商很有啟發。青陽君在這里簡單介紹其中一個案例:
案號為(2019)粵0111、民國22972號的判決書顯示:
友彥公司稱:2018年8月20日,友彥公司與蒲女士簽訂了《網絡名人醫療收購經紀合同》,約定由友彥公司簽約蒲女士擔任網絡名人的代理人建物。本合同簽訂后,未經公司許可,乙方不得銷售甲方(優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外品牌的產品,不得以任何形式擾亂市場,不得做出任何損害甲方品牌聲譽和利益的行為。否則,甲方有權取消乙方作為甲方代理的品牌授權。2019年4月以來,蒲女士通過Aauto faster等多個網絡平臺銷售優研公司以外品牌的產品,違反合同約定,嚴重侵害了優研公司的品牌形象,擾亂了市場秩序。蒲女士銷售優妍公司以外品牌產品的行為構成違約,應向優妍公司支付違約金20萬元。為維護優研公司的合法權益,特此訴請法院判令:1。蒲女士向友彥公司支付違約金20萬元;2.蒲女士向友彥公司支付律師費12000元;3.訴訟費由蒲女士承擔。原告當庭追加的訴訟請求是:解除優研公司與蒲女士簽訂的《醫采網上名人經紀合同》。
蒲女士說:1。雙方簽訂的《醫療收購網絡名人經紀合同》約定,由優研公司負責向蒲女士提供網絡名人培訓知識、藝術形象、藝術定位、宣傳定位等整體包裝設計和策劃,蒲女士為優研公司銷售產品。但自合同簽訂以來,優研公司始終未履行合同義務向蒲女士提供相應的專業培訓和形象宣傳,影響了蒲女士合同義務的后續履行。2.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優研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將蒲女士退出產品微信代理群,并向其他產品代理人宣傳有關蒲女士的不實言論,導致蒲女士無法繼續正常履行合同義務,損害了蒲女士的合同權利和人身權。蒲女士也拒絕了優研公司相應的業績要求。3.這個合同叫網絡名人經紀合同,其實是一個買賣合同。優研公司采用格式合同條款作出霸王協議且顯失公平,構成欺詐。
蒲女士反訴稱,由于其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識淡薄,蒲女士于2018年8月11日通過其代理人及部分虛假宣傳、教唆,向游燕公司支付了5000元,并于2018年8月20日簽訂了《醫采網上名人經紀合同》。合同簽訂后,雙方以蒲女士向友彥公司預付貨款,友彥公司向蒲女士發貨的形式銷售產品。截至今日,蒲女士已向友彥公司支付貨款共計12.5萬元。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現上述合同存在以下明顯顯失公平和欺詐的情形:一、雙方簽訂的《醫采網絡名人經紀合同》約定,由優研公司負責向蒲女士提供網絡名人培訓知識、藝術形象、藝術定位、宣傳定位等整體包裝設計和策劃,蒲女士為優研公司銷售產品。但自合同簽訂以來,優妍公司始終未履行合同義務,未向蒲女士提供相應的專業培訓和形象宣傳。優研公司利用大量關于自己產品和其他代理商的宣傳,互相“洗腦”,吸引大量網絡直播銷售人員簽約,但主觀上從未有過履行合同的計劃和行動。友彥公司的行為已構成欺詐。其次,涉案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共17項,其中涉及友彥公司的權利14項,僅涉及蒲女士的權利3項。違約責任八項,蒲女士違約賠償六項,優研公司只有一項。且合同約定“乙方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20萬元,并無條件返還所有平臺賬戶”。友彥公司利用自己的廠商優勢地位,合同條款權利義務不對等,顯失公平。再次,優研公司利用《網絡名人經紀合同醫療挖礦》獲取不正當利益,多次向法院起訴。
法院判決:
1.解除廣州優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與蒲女士簽訂的《醫采網絡名人經紀合同》;
2.蒲女士向廣州優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違約金35000元;
3.蒲女士向廣州優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律師費12000元。
從這個案例來看,蒲女士聽信了游燕公司代理人的話和游燕公司的各種宣傳,交錢成為游燕公司的代理人,在網絡名人中簽訂經紀合同,夢想成為光鮮亮麗的網絡名人,賺取財富。但優研公司并沒有成功將其打造成網絡名人,甚至沒有提供相應的專業培訓和形象推廣。更多的是推廣產品,讓代理商通過互相洗腦來吸引網絡直播銷售人員。《網絡名人》中的經紀合同實際上是以培養網絡名人的名義讓代理商買單,并且制定了協議,把代理商緊緊困住,讓其動彈不得。即使沒有成為網絡名人,賣不出去也不能賣其他產品,否則會面臨高額的違約賠償。
事實上,優秀的研究公司雖然打贏了官司,卻喪失了道德。不知道大家看完這個案例有什么感受。
張馨月,DHV微信業務的創始人,曾經是游燕公司的董事長兼CEO,與游燕公司有著很深的淵源。只是不知道DHV微信商務的“Aauto更快的專業直播變現”技巧有沒有和游燕公司交流過?DHV微信商家“在Aauto更快實現專業直播”的技巧有效果嗎?效果如何?有沒有和有研公司類似的代理商簽過網絡名人經紀合同?
如果“在Aauto更快實現專業直播”的技巧有效,張馨月可以全力支持游燕公司,幫助游燕公司履行網絡名人經紀合同,讓更多人實現網絡名人和財富的夢想。
至于“在Aauto更快實現專業直播”的真實效果,青陽君將持續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