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疫情期間,為了更好地滿足疫情期間的公共法律服務需求,讓人民群眾在家門口就能享受到權威、完善、貼心的法律咨詢,城廂區司法局與轄區內21家律師事務所律師合作,推廣“互聯網加法律服務”模式,依托微信、微信官方賬號、“12348”熱線等法律服務平臺,“加載”程響律師,
東南網莆田2月15日訊(本網記者楊超斌)“當時口罩需求量很大,到處都買不到。林說他有一大批口罩,我們就給他匯了40多萬,沒想到這一切都是騙局?!苯洜I微信業務多年的李女士聯系了值班律師李萍,講述了自己的煩惱。
據悉,李女士和幾個朋友在微信生意上跑業務。疫情期間,口罩等醫用物資的短缺,讓李女士打起了倒賣口罩的主意。經他人介紹,李女士認識了賣家林某。林聲稱自己手頭有大量口罩庫存,只要資金到位,可以在2月9日前完成貨物交接。
在沒有正式合同的情況下,李女士提了40多萬現金,打入林某賬戶。滿心歡喜的李女士萬萬沒想到的是,賣口罩只是一場騙局。拿到資金的林很快揮霍了一個空,不愿意籌錢索賠。目前,公安機關已立案偵查。
律師回復
福建富普律師事務所李萍律師回復:
現在“微信生意”經常活躍在大家的微信和朋友圈。人們在享受微信業務帶來的便利的同時,也需要提高自我防范意識。微信業務有一些劣勢,比如沒有平臺認證,沒有完善的售后服務等。經常被“有遺囑的人”利用,成為涉嫌詐騙的地方。
針對李女士的案件,李萍表示,在微信交易中,如果對方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捏造事實或者隱瞞真相,騙取財物,則涉嫌詐騙?,F在是疫情非常時期,以買賣口罩為名行騙是公安重點打擊對象。
李萍提醒廣大市民,在微信交易中,如果對方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騙取財物的,涉嫌詐騙,應堅決向公安機關報案;如果對方違約,我們可以保留微信聊天記錄、付款、發貨等自己履行合同義務的證據,在掌握對方身份信息后,向法院提起訴訟。
相關鏈接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疫情期間城廂區司法局“網上律師庫”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