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0年1月26日,在抗擊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期間,四川省安岳縣一家母嬰用品店為促進“親和”牌乳鐵蛋白產品的銷售,在微信朋友圈發布“乳鐵蛋白能有效抑制SARS冠狀病毒感染,有科研報告為證”、“武漢病毒真厲害,家里要多吃乳鐵蛋白”等廣告信息,立即引來眾多消費者的關注和質疑。事實上,母嬰用品店根本無法為其廣告信息提供科學結論、權威報告等法律依據。因母嬰用品店利用疫情虛假宣傳,當地市場監管部門已對其立案調查,將依法嚴懲。
[案例分析]
母嬰店利用疫情做虛假宣傳將承擔行政責任,可能涉及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一、關于行政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對其產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榮譽等作虛假的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或者誤導消費者。第十二條規定,經營者通過互聯網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本法的規定。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的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幫助其他經營者作虛假的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發布虛假廣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并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以廣告費用五倍至十倍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以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并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母嬰店利用互聯網對其銷售的“親和”牌乳鐵蛋白產品的性能、功能進行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且不能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供其廣告信息的科學結論、權威報告等法律依據。可以認定,經營者利用廣告對產品的質量、性能、用途作不真實的宣傳,存在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屬于行政違法行為,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二。論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廣告主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損害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消費者因使用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方法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如果母嬰店基于虛假廣告誤導消費者購買商品,母嬰店的行為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在法律上屬于侵權責任與合同責任的競合。消費者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向母嬰店要求賠償。
三。論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布《關于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工作違法犯罪的意見》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傳染病暴發防控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均規定在疫情防控期間,違反國家規定,以疫情防控為名,利用廣告對其銷售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致使多人上當受騙,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以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規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通知》第七十五條規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二)給單個消費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萬元以上,或者給多個消費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二十萬元以上的;(三)以防控突發事件為名,利用廣告進行虛假宣傳,致使多人上當受騙,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四)雖達不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曾因利用廣告進行虛假宣傳受到行政處罰,且曾利用廣告進行虛假宣傳的;(五)造成人身傷害的;(六)其他情節嚴重的。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母嬰店利用互聯網進行虛假廣告宣傳的行為,屬于《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規定情形之一的, 母嬰店或其實際經營者的行為已達到依法從重處罰的情形,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之規定,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罰金。
[典型含義]
目前正值疫情防控的關鍵時期,很多市民在微信朋友圈關注微信生意越來越多,或者自己就是徽商。但是,在利用微信朋友圈進行產品銷售和宣傳時,需要注意的是,微信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隨意在朋友圈轉發虛假或夸大的產品廣告語,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同時,建議消費者在瀏覽微信商家產品時,要仔細辨別產品性能,不要輕易相信廠家和產品提供商的廣告標語。
(內蒙古自治區司法廳普法治理處律師事務所內蒙古誠譽律師事務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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