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互聯網的發展,“微信生意”和“網店”應運而生。越來越多的勞動者選擇從事微信業務、開網店等第二職業,必然會占用工作時間。勞動關系是平等從屬,財產和人身。從屬和個人性質體現在勞動者對用人單位負有忠誠的義務,在工作時間內應當服從用人單位的管理。企業在規章制度或勞動合同中明確規定或約定,員工在職期間不得從事第二職業。如果員工違反規定,企業有權對其進行處罰(這個處罰應該理解為扣發獎金等。).同時也要看到,即使沒有禁止員工從事第二職業,企業也已經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了勞動報酬。作為一種考慮,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從事微信業務、開網店的排他性行為,也違反了忠實義務和職業道德,企業仍然可以對其進行處罰。
勞動者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勞動者不能從事第二職業,公司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條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的依據。
綜上所述,微信業務人員利用休息等業余時間賺錢還是有可能的。但千萬不要冒著被公司開除的風險去賺錢,以免“撿了芝麻丟了西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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