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公布了一份名為《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與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訴深圳市朱迪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權歸屬、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其中,深圳市朱迪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運營一系列知名軟件的公司,主要產品有:微信對話生成器、播放截圖、微信聊天生成器、微信商務截圖神器、截圖神器、微信對話截圖、微信商務截圖王、微信商務、對話生成器。
主要是通過微信的紅包功能和通話記錄的產品,服務的客戶主要是喜歡提載體的微信商務人士,左手家,右手商,恭喜X總統,喜歡提奧巴馬。
以下是開庭當事人信息及判決書。
所有的裁判文書都太長了,所以邊肖會選擇一些簡短的評論。內容為判決書原文意見,摘錄部分意見。難免會有懷疑。在這里,邊肖首先聲明,對所有判決感興趣的觀眾可以自行搜索。
從深圳市朱迪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的違規記錄可以看出,19年4月,騰訊就已經開始與這家公司發生糾紛,直到今年年初才有正式結果。
深圳市朱迪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5月30日,注冊資本100萬元。它是一家典型的小微企業,由法人黃澤宏100%控股。是一個剛畢業的學生成立的一人公司。
這件事也引起了很多討論。我們來看看雙方的看法。
原告是騰訊,被告是朱迪科技。
原告的觀點是:
“玩截圖”——352607次
“微信對話生成器”——247583次
“微信聊天生成器”——324192次
“微信商家截圖神器”——235416次
“截圖神器”——53445次
“微信對話截圖”——5萬次
“微信業務截圖王”——426813次
微信業務——46187次
《對話生成器》-510826次
一共2247069次。
法院的判決基于:1.涉案的“微信表情、微信支付圖標、微信紅包詳情頁、微信紅包氣泡、微信圖標”是否構成作品;
2.兩原告對“微信表情符號、微信支付圖標、微信紅包詳情頁、微信紅包泡泡、微信圖標”是否擁有著作權,騰訊科技公司、騰訊電腦公司是否是該系列案件的適格原告;
第三,被告是否侵犯了兩原告享有的復制權、發行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如果侵犯了,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第一,被告的行為是否不公平;
二、被告的行為是否對兩原告、消費者和市場競爭秩序造成了損害;
第三,是否有必要為這一系列案件中的兩原告提供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法律保護;
四、被告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解釋為:論著作權侵權
第一,在色彩和線條的搭配和比例,圖形和文字的排列組合上,體現了一定的個性化選擇和獨創性表達,具有審美意義,構成藝術品,受著作權法保護。
2.騰訊科技公司作為涉案美術作品的作者,騰訊電腦公司基于騰訊科技公司的授權,均對涉案美術作品享有合法權利,受著作權法保護,有權提起相關訴訟,是該系列案件的適格原告。
三、兩原告主張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其復制發行權,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論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一,被告在這一系列案件中的行為,一方面利用了兩原告享有的競爭優勢和獨創性智力成果;另一方面,并沒有創造積極的社會價值,只是提供了造假和作弊的工具。被告的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
2.被告利用兩原告已經擁有的廣大微信軟件用戶群體和已經建立的真實誠信的互動生態系統,通過提供損害兩原告、消費者和社會公眾利益的制假售假工具牟利。其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商業道德,擾亂了市場秩序,構成不正當競爭。
三、兩個原告可以在著作權法之外尋求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
4.因被告已停止經營涉案網站,并在應用市場首頁發布聲明,缺乏可執行性,故本院不支持兩原告的訴訟請求。
綜合薪酬為:
因侵犯著作權,被告賠償兩原告經濟損失共計25萬元。
對于不正當競爭,綜合考慮微信的商業價值和知名度、被告的主觀過錯侵權行為、被告侵權的情節和后果、被告軟件的下載和使用、被告水印會員服務的價格和數量,酌情確定賠償金額為30萬元。
以及合理費用,結合兩原告實際聘請律師出庭并公證的事實及相關票據,本院認定該系列案件的合理費用為20萬元。
一共75萬元。
目前網上有很多類似的工具、網站、小程序供你下載。或許經過這次事件,聰明的開發者會盡量回避案例中提到的一些內容,以避免重蹈覆轍。
目前微信聊天記錄可以作為法律依據,所以微信業務人員要有點心。消費者好好做生意,給產品提供質量保證,這是值得歡迎的,但如果通過這種偽造的手段獲利,那就是欺詐。
現階段也有很多渠道可以利用自己的私域資源進行營銷推廣,但不可取弄虛作假。
最后
我是漢風邵毅,觀察與分析,腦洞與創意,有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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