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侵犯肖像權的賠償
肖像權侵權的損失一般是精神賠償。《最高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根據下列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侵權的手段、場合、行為等具體情況;
(三)侵權行為造成的后果;
(四)侵權人的利潤;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二、侵權判定的標準
中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實施)
第一百零八條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特定自然人通過圖像、雕塑、繪畫等在一定載體上可以被識別的外在形象。
可見,構成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通常具備兩個要件:一是未經其同意;
二是為了利益。常見的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主要是未經其同意,將他人肖像用于商業廣告、商品裝潢、書籍封面、印刷日歷等。
對于侵犯肖像權的行為,受害人可以自行制止,例如要求交出自己拍攝的影片、將肖像移出公開展示等。,也可以依法請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或者賠償損失。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不需要財產損害。
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釋也對侵犯肖像權作了一些相應的規定。以營利為目的,將公民肖像用作廣告、商標、櫥窗裝飾等。未經公民同意,應視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
此外,惡意損毀、污損、丑化公民肖像,或者利用公民肖像進行人身攻擊等。,也屬于侵犯肖像權。
我們在要求賣家肖像權賠償的時候,按照淘寶的規定,侵犯肖像權的賠償標準是精神賠償,費用不一。如果仍有人利用其肖像權欺騙他人,致使其名譽遭受損失,本人有權予以制止,使用者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并返還因冒用而取得的全部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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